
第34分钟:10号与门将碰撞,进球无效改判有效
中甲第11轮南京城市对宁波的比赛第34分钟,南京城市10号队员与宁波守门员38号在禁区内争抢后发生接触,守门员倒地,随后9号补射得分。裁判员判10号犯规在先,进球无效。南京城市申诉认为10号未犯规。

第77分钟:9号倒地未获点球,评议认定接触轻微
比赛第77分钟,南京城市传中至禁区,9号队员倒地,裁判员未判罚。南京城市申诉认为宁波11号对其犯规应判点球。

补时第4分钟:双人申诉均被驳回,拉拽推搡不构成犯规
第90+4分钟,南京城市传中至禁区,20号队员倒地,裁判员未判罚。南京城市申诉称宁波2号推搡20号,且此前宁波5号拉拽9号应获点球。

足协评议组多数成员认定:10号率先触球,双方接触不可避免,均不犯规,进球应有效。裁判员判罚错误,进球被误判无效。

评议组一致认为:宁波11号手臂与南京9号有接触但力度轻微,未达犯规程度,且9号有主动倒地成分。裁判员判罚正确。

评议组一致认为:9号未向球落点争抢,5号的拉拽不构成犯规;随后2号手臂与20号有接触但未发力推搡,不构成犯规。裁判员判罚正确。